1、什么是金融商品轉讓?
答:金融商品轉讓主要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2、稅率及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稅率為6%,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為3%.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3、金融商品轉讓如何確認增值稅計稅銷售額?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是購入金融商品支付的價格,不包括買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費用和稅費。但對于持有以下規(guī)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fā)行(IPO)的發(fā)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金融企業(yè)的稅收籌劃,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金融企業(yè)的稅收籌劃,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金融商品的買出價是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稅費和交易費用。
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guī)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4、免稅規(guī)定
以下8種情形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繳增值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
6.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7. 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
8.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
5、會計處理
金融商品轉讓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企業(yè)應設置“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其增值稅處理。
(一)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按收益額/1.06*6%,計算出稅額,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月末金融商品轉讓產生收益,確認的“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為銷項稅額,不是實際繳納稅款: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再按規(guī)定做賬務處理。
如產生轉讓損失,按損失額/1.06*6%,計算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
年末,“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有借方余額:
借:投資收益,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按收益額/1.03*3%,計算出稅額,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交納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如產生轉讓損失,按損失額/1.03*3%,計算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貸:投資收益
年末,“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有借方余額: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6、注意事項
1.金融商品轉讓可以多種產品合并計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負來確認是否繳納增值稅。
2.不同金融商品轉讓的收益和虧損只能在一個年度內互抵,不得跨年抵減。
3.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4.個人轉讓金融商品暫不征收增值稅。
7、企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
企業(yè)購買金融商品以購買價款為成本,會計上計入投資收益的交易費用應計入資產的成本。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部分的,不予稅前扣除。居民企業(yè)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yè)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企業(yè)所得稅的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xù)持有居民企業(yè)公開發(fā)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8、案例詳解
甲公司是生產汽車零部件的企業(yè),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yè),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
1. 2019年4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每股價格11元,其中包含已宣告發(fā)放但未實際支付的股利1元每股,支付交易手續(xù)費5萬元,會計上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4月30日收到該筆已宣告發(fā)放但未實際支付的股利。
2.2019年7月1日該公司將該股票的80%捐贈給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該股票捐贈日開盤價12元每股、收盤價13元每股。
3.該股票2019年12月31日收盤價為14元每股。該公司賬面利潤總額為500萬元。
4.2020年5月20日收到該股票的股利3萬元,6月1日該公司將剩余20%的股票以 15元每股轉讓給乙公司。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回答問題,涉及計算的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單位:元),不考慮除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外其他稅費。
答案解析:
1. 4月份會計處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00000
應收股利 100000
投資收益 50000
貸:銀行存款 1150000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應收股利 100000
2.計算7月份捐贈股票應繳納的增值稅,并編制捐贈股票以及實際繳納該筆增值稅的會計分錄。
2019年7月捐贈股票應繳納的增值稅=(13-10)/1.06*0.06*80%*100000=13584.91
借:營業(yè)外支出 813584.91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800000
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13584.91
借: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13584.91
貸:銀行存款 13584.91
3.假定無其他調整事項,請計算該公司2019年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交易費應計入股票計稅基礎,調增所得額50000元。
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為5000000*12%=600000元,調增所得額813584.91-600000=213584.91元。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減所得額=(14-10)*20000=80000元
2019年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5000000+50000-80000+213584.91=5183584.91元
4.2020年賬面利潤500萬元,假定無其他調整事項,請計算該公司2020年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
持股超過1年的股息所得免稅,調減所得額30000元;
股票轉讓應繳增值稅=(15-10)/1.06*0.06*20%*100000=5660.38
會計上確認該股票轉讓所得=(15-14)*20000-5660.38=14339.62元,稅法上確認轉讓所得=(15-10)*20000-50000*20%-5660.38=84339.62元,調增所得額=84339.62-14339.62=70000元
上年捐贈超限額的部分本年允許扣除調減所得額=213584.91+50000*80%=253584.91元
該公司2020年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5000000-30000+70000-253584.91)*15%=717962.26元
9、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同業(yè)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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